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91执936号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鹏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上德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鹏远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1206.1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明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