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合兴路85、89、93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东海西路2115号鑫材国际广场1907室。 法定代表人:***(已亡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300000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受理费2926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登记信息,无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舟山市鼎兴楼宇设备维护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6月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本案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4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