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8号金家上城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XF424T。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8)鄂11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传票。传唤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到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车辆等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