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执1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67429398D,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8号金家上城5-1-1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XF424T,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18号金家上城D栋。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鄂11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物品,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鄂1102执11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物品。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物品。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鄂1102执11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物品,并移送院诉讼与服务中心司法评估,目前司法评估处于公告阶段。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工商部门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已查封的设备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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