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与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02民初167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18号金家上城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XF42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装修《预定合同》约定:“装修地址:帝景豪庭小区,业主:***,面积:107平方米,预收定金一万元。”口头约定以原告通知开工日期为计算装修工程开工日。另定金于2017年3月26日已预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开工,但被告电话不通、办公地点无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 被告世匠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装修《预定合同》,约定由被告装修原告购买的帝景豪庭小区房屋,预收定金一万元。另定金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已预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开工,但无法与被告联系,装修合同也无法履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收取定金并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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