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1102民初2018号 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治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治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除并移交租赁物给原告;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00000元(2018年3月至9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单。拟证明原告租给被告的房屋取得了产权,是合法的。 证据二、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拟证明合同是有效的,被告没有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的是十年租期,原告要求解除合同。 证据三、收据。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已部分履行,被告支付了租金30万元。 证据四、***及照片。拟证明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解除通知。 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6日,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承租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经营管理权或产权的位于黄冈市金家上城三期商业D栋商铺,该商铺经营项目为办公、展示厅,租赁期限10年,免租期限为6个月,从交付商铺之日2017年3月2日算;租金支付方式自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个租期租金,合计30万元,每半年(六个月)为一个缴租期,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延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缴租期租金;欠缴租金、商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逾期交费时间超过60天(含60天)或一年内累计逾期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双方还对费用缴纳名目、标准、时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3月9日,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金家上城D栋商铺半年租金30万元。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11日,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催收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告知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原、被告签订的《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商铺。同时,乙方已交租金不予退还。(1)欠缴租金、商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逾期交费时间超过60天(含60天)或一年内累计逾期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交费时间超过60天,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催收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但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故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缴付租金,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至9月租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家上城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万元; 三、驳回原告黄冈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黄冈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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