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2财保16号
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定越。
被申请人: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宏。
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续封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威
书记员靳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