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法执字第19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北方合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3)开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九万六千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九万六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万六千五百八十六元七角八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