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588号
原告: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6868629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苏州市雄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市月苑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25158184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雄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14日,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9元,减半收取计9704.5元,由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