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2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的(2021)新0102民初10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将收到的设备退还申请人,执行中双方对需返还的设备有争议且对折价赔偿亦不能协商一致,现设备已返还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冷 长 青 审判员 于 德 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托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