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院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9,912.28元,执行费799.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