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2执异24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