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000元由本院退还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