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4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05822.98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129280.98元(其中案款2105822.98元、执行费23458.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