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248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宏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被保全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本院保全其中国农业银行名下xxx账户的冻结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行为。事实和理由:该账户系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的工会账户,不应冻结。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22日,在本院审理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名下5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名下530万元的财产。
2021年12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向本院出具回执称,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内存款余额202679.71元已被冻结,本案已以53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202679.7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4日。
另查明,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交账户明细显示,中国农业银行xxx的账户户名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本案中,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农业银行xxx的账户户名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故本院冻结该账户中款项确有不当,应解除冻结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刘 文 欣
审判员 美 丽 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