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0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的存款、收入171,673.4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负担本案执行费2,47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减隔震工程技术研究院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