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南1号雅赛城1-C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永宁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祁峰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洛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宁县××大道以北,翔捂路以西的1717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洛宁县××大道以北,翔捂路以西“紫竹华府”二期1-9层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并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宁县××大道北侧、××路西侧紫竹大酒店第二层、第三层商业用房,面积共计3871平方米。经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递交书面以物抵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格29613150元抵偿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名下剩余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三、2021年4月30日,已向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30日与申请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健莉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