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督1号
申请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中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1-1201
法定代表人:王新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良,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申请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8636969.58元及利息3652440.93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12289410.51元。申请人主张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其要求给付的金钱数额不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