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南1号雅赛城1-C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城永宁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祁峰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洛民四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宁县永宁大道北侧、文昌路西侧紫竹大酒店一到三层商业用房,面积共计6106平方米。经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因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且其优先受偿的数额需等待另案财产处置之后才能确定,故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四、2020年10月13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020年10月10日与申请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涛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及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