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91民初2182号
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13幢。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3日生,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勇,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真,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南圃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丰华路1号连飞大厦602-1。
法定代表人:张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追加河南圃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勇和郭真真,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故意毁坏围墙等设施设备款27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2日中午,被告用挖掘机施工时,故意将原告位于洛阳高新开发区遇驾花园小区北围墙彻底毁坏,并将北围墙上的监控设备也完全毁坏埋在土里。原告知道后报警,要求被告恢复北围墙原状和围墙上的监控设备,被告拒不恢复。
被告辩称,(一)北围墙所属土地原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村集体土地,大张公司承租后作为仓库使用。因围墙西部地势较高,出于安全考虑,在围墙西部设置了铁皮围挡,故围挡所有人为大张公司,而非原告。(二)第三人与涧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重建涧西区工农乡卫生院,本人是第三人的施工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相关文件和洛阳金昌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绘制的《蓬莱路与武汉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坐标图》、《涧西区工农乡卫生院拆迁重建项目3区4区场地整理现状高程图》来看,遇驾花园小区北围墙所占土地位于双方界限以北10余米处,围挡所占土地属于施工范围。本人指示施工人员将铁皮围挡拆除,并非侵权行为。
第三人述称,被告系我公司项目负责人员,其受我公司委托,履行施工合同,我公司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的施工,与我公司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洛阳高新区遇驾花园小区开发单位,该小区已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但小区北侧围墙并未建成,还是开发建设施工时所建围挡。第三人承包了涧西区工农乡卫生院拆迁重建项目场地整理围挡施工项目,该工地与遇驾花园小区北南相邻。2020年9月22日,被告作为第三人指派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指使施工人员用挖掘机将遇驾花园小区北侧围挡拆除,并导致架设的安防监控设施损坏。从而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虽然遇驾花园小区北侧围挡和安防监控设施系原告开发建设时形成的,但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上述设施均属于小区公用设施,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原告以该物权受到侵害诉求司法保护,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