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3日生,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勇,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391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求被告赔偿的标的为遇驾花园小区北围墙及相关监控设备款,而遇驾花园小区属于洛阳××新区,该案侵权行为地在洛阳××新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391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1、本案所谓的“遇驾花园小区北围墙”是由“围墙”东部分的砖墙和西部分的铁皮围挡两部分组成。被拆部分为西部分的铁皮围挡。该“围墙”所占土地原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村集体使用土地。现已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无偿划拨给涧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用于重建涧××工农乡卫生院。2、根据2020年6月18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字41030020200004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洛阳金昌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绘制的《蓬莱路与武汉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坐标图》《涧××工农乡卫生院拆迁重建项目3区4区场地整理现状高程图》、被上诉人(遇驾花园)宗地图坐标表证实涧××工农乡卫生院与被上诉人开发的遇驾花园小区的地界分界线为坐标图中j5至L5之间的连接线。界线以北属于涧××工农乡卫生院建设用地,界线以南属于遇驾花园小区用地。而本案所涉“遇驾花园小区北围墙”所占土地位于双方界线以北5米至10余米处的位置。说明本案所涉拆除“围墙”的行为发生在涧××工农乡卫生院建设用地内,该地界属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管辖。现被上诉人已在被拆围挡原址重建,被上诉人的围挡重建行为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拆除“遇驾花园小区北围墙'的行为发生在涧西区的管理地界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须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中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因故意毁坏围墙等设施设备款,应属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毁坏围墙等设施设备导致其遭受财产损失,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幢,故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豫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岳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