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91民初69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梦恩、王振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芙蓉路1号13幢。
法定代表人:王同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洛阳市洛龙区民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书政,局长。
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梦恩、王振华、杜顺星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9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2074元(原告不应承担的物业费1483元、城市垃圾处理费391元、电视初装费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7月29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9月1日前交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2015年8月31日,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遇驾花园小区张贴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该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规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交房。2015年9月15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洛阳城建信息网刊发一份通知,内容为:该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到位,属违规交房,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原告看到该消息后,基于对政府机关公信力的信赖,就没有领钥匙。后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去领取钥匙,却被要求补交2015年9月1日起的物业费等,不补交就不能领取房屋钥匙。被告至今仍属违规交房,原告不应承担房屋的相关费用,电视初装费早已取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2、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不能成立。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将合格的房屋交给原告,没有任何合同违约。3、原告的第二项诉求也不能成立。原告所交的各项费用均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文件交纳,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收费,不存在向原告退还这些费用。4、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这不是事实。该小区所有建筑设施在2015年8月24日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条例16条规定,在住建委质检站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是合格工程。被告也在洛阳晚报上进行公告,通知小区符合条件的业主携带本人身份证,在2015年9月1日到被告处领取钥匙交接房屋,不存在违约情况。5、原告所称在该小区张贴的质量通知书,这不是住建委和质检站张贴的,也不是被告张贴的,而是该小区个别人不愿意交纳经适房的房款到市里相关部门托关系,被告未答应相关要求后,该居民不满私自在小区张贴了一张此复印件的整改通知书。这份整改通知书不是质检站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效力,已经被生效判决作出了正确判决。综上,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9日,二原告(××)和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遇驾花园2幢1单元2604号房屋,总价款237186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应当在2015年9月1日前,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合同第九条第(三)项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条房屋交接: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接到××的电话、短信、媒体等其中一个通知后,须在15日内到遇驾花园接待中心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同××入住。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承担。2015年7月2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实际购房总价款为237801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2015年8月25日,被告通过在洛阳晚报刊登公告的形式通知各买房人收房。原告自称其于2017年6月6日到被告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另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河南华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智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洛阳市金科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遇驾花园1~8号楼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是通过验收。已生效的(2016)豫039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5年9月15日,洛阳城建信息网刊发一份通知,题目是《关于遇驾花园小区违规交房的情况》,主要内容为:该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到位,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属违规交房,业主可以拒绝收房。”但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至今并未认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判断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房。双方所签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是工程检验合格,被告提交了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至今并未认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故原告认为被告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并不充分。对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求的各项费用损失,系原告收房后产生的必然费用,其要求被告承担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湾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