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终3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德群,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新区半岛明珠*期*幢*单元商**号房。
法定代表人:*同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认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39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远方置业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