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安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3民初3818号
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1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安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安县西区渠里煤矿家属楼9楼。
被告: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安县城关镇城关镇政府西。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生,现居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7日生,现居住新安县新城西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6日生,现居住新安县。
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