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规办职工。
被上诉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通,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规办职工。
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154号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12元,减半收取4806元,由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