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基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电蓝建染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安通,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新电蓝建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
再审申请人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检修公司)、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一审被告河南新电蓝建染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检修公司、万*集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对四方公司的实际工程量及决算进行审核,工程价款也未依法审定。四方公司提交的施工资料残缺不全,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万*检修公司、万*集团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两级法院完全依据四方公司提供的单方决算书作为判决依据,明显偏袒四方公司一方。2.万*检修公司、万*集团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改判。经万*检修公司、万*集团组织工程专业人员核实相关资料,经决算工程款为83870.92元,而四方公司决算竟然为150809.77元。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万*检修公司、万*集团拒绝签收四方公司的单方决算书,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四方公司提交意见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万*检修公司、万*集团既未提交新证据,也未申请工程价款鉴定,二审判决正确。四方公司的全部施工工程量均已经过万*检修公司、万*集团负责人**、贾玉峰等人的签字认可,工程完工后,四方公司按照万*检修公司、万*集团要求结合其负责人认可的施工工程量编制了工程决算书,并将工程决算书交付给万*检修公司、万*集团已达数年,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认可。2.万*检修公司、万*集团提出的所谓新的证据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再审新证据,依法不应采信。3.万*检修公司、万*集团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驳回万*检修公司、万*集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08年6月5日,四方公司与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万*检修公司的前身,以下均简称万*检修公司)签订新电蓝建汽液分离器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四方公司承建新电蓝建气液分离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50000元,工程竣工后依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决算。四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四方公司提交了包括开工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现场签证单、竣工图等在内的施工资料,相关资料上有万*检修公司人员***的签字并加盖了万*检修公司生产技术科印章,四方公司在工程完工后编制了安装工程决算书,万*检修公司人员**在安装工程决算书签了名。在工程完工数年间,万*检修公司迟迟不与四方公司进行工程决算,并拒绝签收四方公司邮寄的工程决算书,在一审中也未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原审判决万*检修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无不妥。万*检修公司、万*集团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了二审判决后万*集团工程管理部对涉案工程所编制的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系其单方制作的,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万*检修公司、万*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