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基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洛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万*控股集团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新安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