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4241号
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工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祝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软件研发大厦)1061.0602号。
法定代表人:平锡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双侠,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6.5元,由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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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