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636号
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工业集聚区内。
法定代表人:祝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宇,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平锡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呈红,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双侠,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5.5元,由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