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31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浪东路**(软件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平锡金,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军,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闵秀华,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闵秀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5元,减半收取70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守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傅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