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3097号
起诉人: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1601、1602室。
法定代表人:平锡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起诉人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公司)以东营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锡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盛唐公司归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88.6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2日,双方签订了市政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证金,但盛唐公司的该项目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其公司无法施工,保证金也一直未予退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客体为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亦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所涉合同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东营市广利河88号,施工范围为工程种植土方更换、景观小品、广场园路铺装、绿化种植、灌溉管线铺设安装等,有特定的技术和资质要求,有明确的结算方式和验收标准,具有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但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锡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尤曦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