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1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星,总经理。
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0303财保5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现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判决驳回了洛阳市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浦发洛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3×××19、中信银行洛阳王城支行账号81×××17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洛阳畅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浦发洛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3×××19、中信银行洛阳王城支行账号81×××1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