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1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川111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的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桥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64,500.00元,执行费11,04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875545.00元,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