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钟楼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勤业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