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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某某与江苏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钟楼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勤业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