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水利工程队

汝阳县水利工程队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汝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汝阳县水利工程队。
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连**,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汝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阳县水利工程队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阳县水利工程队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水利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阳县水利工程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汝阳县水利工程队负担。
审判长*朝幸
陪审员丁珂珂
陪审员李孟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