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三环路三十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以及准备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