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镇市宏大汽车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同新光大公司)与丰镇市宏大汽车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镇宏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同新光大公司依照大***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58号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丰镇宏大公司支付工程款735423.5元及利息22394元,仲裁费19475元,共计777292.5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准兴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准兴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丰镇宏大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