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镇市宏大汽车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镇市宏大汽车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丰镇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同新光大公司)与丰镇市宏大汽车文化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镇宏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同新光大公司依照大***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58号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丰镇宏大公司支付工程款735423.5元及利息22394元,仲裁费19475元,共计777292.5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准兴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准兴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丰镇宏大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