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民初2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夏7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路三十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柴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