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民监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府小区*栋****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金泰假日花城**号楼****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昌 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