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民监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府小区*栋****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金泰假日花城**号楼****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昌   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