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0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宁巷*号**户。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宁巷*号*户。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房款1009702元,违约金348864元,利息375084.98元,案件受理费104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9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依法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万城华府1号楼-3号楼1至2层22号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万城华府1号楼-3号楼1至2层22号商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