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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202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新光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钱给付一案中,经查,位于大同市城区万城华府1号楼-3号楼1至2层22号商铺为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万城华府1号楼-3号楼1至2层22号商铺。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