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鑫淼百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中心、朔州市鑫淼百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朔州市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殷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