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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鑫淼百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水资源节约保护中心、朔州市鑫淼百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朔州市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殷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