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1民初2325号
原告:响水县环能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军民路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响水县环能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在桃园小区综合楼处建一座污水净化池,价款为18000元,不开票价款为170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价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辩称,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环能公司(乙方)签订《生活污水净化池承建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新型生活污水净化池。一、建筑地点:桃园综合楼,型号4-1型/1组(18m3/1座)。二、工程价格:甲乙双方商定4-1型,每组18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按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和包工包料的一切费用在内)或按审计部门审核为准。三、本工程从2017年4月1日开工至2017年4月10日竣工。四、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给乙方建池工程备料款/元,以确保按期施工,其余壹万柒仟元(不开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正式税务发票结算交清。乙方开户行:县建设银行桃园分理处,帐号:32×××08,采取非现金往来结算。五、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按图施工,坚持质量,接受甲方监督,在正常情况保证出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六、乙方在施工中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如在施工中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七、在实际施工中,工程量未达到或超过图纸标准的,按实计算。原告环能公司按约建设上述污水净化池,并已实际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未给付价款。
本院认为,原告环能公司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原告环能公司提供的合同予以证实,合法有效。原告环能公司按约完成工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故原告环能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响水县环能资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时直接向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