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海商初字第0002号
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