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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财保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万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江夏大道***技园iv> 法定代表人:刘奕夫,董事长。 担保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鄂0192财保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东湖支行银行存款800000元(账号:27×××01)。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以已与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武汉东湖支行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账号:27×××01)。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29号远东花苑商铺A303房屋【证号:江国用(商2007)第132968号,建筑面积154.91平方米】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中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