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472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寺西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472号之一
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平望镇西塘街于家弄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卫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文,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区***寺西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区***寺西洋村。
法定代表人:蒋根江。
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区***寺西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6元、诉讼保全5000元,合计14916元,由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