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窑镇秀秀水泥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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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4088号
原告:***干窑镇秀秀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干窑镇长丰村凌塘湾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H4YE3F。
投资人:陈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平望镇西塘街干家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6995R。
法定代表人:吴卫忠,执行董事。
原告***干窑镇秀秀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干窑镇秀秀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窑镇秀秀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窑镇秀秀水泥制品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单文军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