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3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6995R,住所地苏州市**区平**西塘街干家弄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区。 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509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3904548.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04548.7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50元,由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270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755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27050元。届期,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标的4782078.79元,执行费5022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2022年1月24日、2022年5月26日、10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调查反馈线索和后续执行,具体如下: 1、(2021)苏0509执恢143号案件转入本案12519.78元,本院发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二辆牌号分别为“苏E×××**”、“苏E×××**”的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起始日期均为2022年1月26日。该二辆机动车均因暂未发现其具体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不动产:①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号;②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号;位于苏州市××区平**××室;位于苏州市××区平**××室;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室。本院对上述不动产均曾予以查封,其中位于松陵镇中山北路98-1119号不动产的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位于松陵镇中山北路98-1121号不动产、位于平**河东街32号5幢101室不动产、位于平**新建二弄13幢-102室不动产的查封截止日期均为2024年4月28日止,位于相城区渭塘珍珠湖路268号111室不动产的查封截止日期至2024年1月28日止。2022年2月21日,本院经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同意,并经网络询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119、1121号的不动产,其中1119号不动产最终以408086元拍卖成交,1121号不动产最终以372207元拍卖成交。本院将该两套不动产的拍卖款合计780293元全部转入(2022)苏0509执6016号案件中一并分配。另被执行人**名下分别位于苏州市××区平**××室不动产、位于苏州市××区平**××室不动产、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室不动产由本案在(2022)苏0509执6016号案件中一并拍卖处置。 另有位于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120室不动产本院已经予以拍卖处置,并予以分配,本案无案款可分配。 三、经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区平**进行传统现场调查,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0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钱巧观,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782078.79元,执行到位12519.78元,执行费已收取50221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信息、机动车查封信息、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回执、中国工商银行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司法拍卖申请书、拍卖服务费申请单、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现场调查照片、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虽**其名下有数套不动产,本院裁定拍卖其中二套不动产,且拍卖成交,本院将在他案中一并分配拍卖所得款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不动产,本院在另案中拍卖处置,带处置完毕后可一并参与分配;虽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本院予以查封,但因暂未发现具体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9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