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69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1A83626545X,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富春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6995R,住所地**市平望镇西塘街干家弄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688157F,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