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了(2017)苏0506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10365.06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诉案件受理费631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98元,合计68242元,由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300元、由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42元。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7)苏05民终10406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39452.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39452.04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1427713.02元;驳回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3144元,由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16元,由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62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942元,由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16元,由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9426元。权利人苏州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03681.06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2503681.0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7437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4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